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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变调”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说“不”
       2010年4月 23日,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第2号
        旅游服务警示。
         案例:某市100余名居民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7天单飞海滨游”。游客代表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多次口头申明旅行社一方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旅行社工作人员也表示同意,游客们满以为这将是一趟让人心情舒畅的热带风情之旅,但事实情况却与他们的期望大相径庭。行程第一天,地接导游就要求游客每人再交300元的费用,观看“某表演”,面对这样的“插曲”,大多数游客表示不愿意参加,拒绝再付300元。导游于是让司机将大巴停下不走了,并对游客说“你们不交钱,我就无钱安排晚饭,宾馆房间的钥匙也拿不到”。最后经过反复争执,在与导游谈妥了人均100多元的价格后,20多名游客无奈观看了“某表演”。显然,这样的“业绩”让导游很不高兴。在随后的行程中,导游要么不给游客发房卡,让几十个人没有地方住;要么与旅游大巴的司机一起“消失”,将游客丢弃在海滩;到了返程日,导游更要求每位游客再出100元钱,否则就不发给游客返程的火车票。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上述问题虽得到了解决,但却给游客心里留下了“伤痛”。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和价格,并标明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对旅行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临时安排”、“由地接社或导游相机处理”等含混用语,旅游者须谨慎。
         第二,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导游的行为,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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